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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是怎样规定食品标签上食品添加剂的标示方式?
行业动态
2014-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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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中应当标明产品的成分或者配料表。目前,我国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标签管理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2007年质检总局颁布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        2012年4月20日正式实施的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规定,食品添加剂应当采用GB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既可以标示为其具体名称,也可标示为其功能类别名称并同时标示具体名称或国际编码(INS号)。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不包括其制备方法。
??有两类食品添加剂,不需要在食品配料中标注。一类是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25%的复合配料中含有的食品添加剂,若符合GB2760规定的带入原则,并且在最终产品中不起作用的,不需要标注;另一类是食品添加剂中的加工助剂,不必标注。
??        直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在食品添加剂项中标注。食品添加剂项在配料表中的顺序按照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注。当调味料等食品添加剂的加入量不超过2%的配料总量时,由于其在配料比例中占的份额很少,不要求按递减顺序排列。
??        值得注意的是,营养强化剂、食用香精香料、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属于特殊标识的配料,可在配料表的食品添加剂项外进行标注。
??        除名称以外,食品添加剂配料的定量标示规定,对于产品中特别强调添加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含量,如营养强化食品“高钙饼干”食品标签中,就应当标示产品中营养强化剂活性离子钙的具体添加量或含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