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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解读 使用健康真实食品广告宣传服务企业发展
行业动态
2015-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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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食品报网讯 食品安全法已正式施行。食品企业在推广产品,建立品牌等过程中,离不开对社会各群体的广告宣传。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食品广告是广告的一个重要类型。食品广告包括普通食品广告、保健食品广告和特殊膳食用食品广告等。结合新食品安全法,企业经营者都应该正确掌握广告要求,真正推广广告服务企业发展。

  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广告的生命在于真实,反映在食品广告上,就应当如实介绍食品的名称、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保质期以及生产日期等内容,不能进行任何形式的虚假、夸大宣传,也不能滥用艺术夸张而违背真实性原则。因为广告仅仅是一种介绍、推销、宣传手段,是否被消费者认可,还要由食品本身来确定,只有实事求是,才能最终取得消费者的信任和支持。

  食品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食品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赠送商品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食品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食品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食品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食品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食品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所谓合法,指符合食品安全法、广告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食品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食品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所谓虚假,指广告的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如将未获奖的食品宣传为获奖食品,将非进口食品宣传为进口食品。广告法第4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第28条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虚假广告具体包括:(1)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2)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3)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4)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5)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